(2017)鄂1221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志超与何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超,何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初870号原告:李志超,男,1988年10月21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嘉鱼县,被告:何利,男,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农民,住嘉鱼县,原告李志超与被告何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志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志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绪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