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3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882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孟凡莲,胡慧敏(实习律师),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被告王某某,男,约48岁,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贡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