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18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1820盐城正中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与盐城市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正中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盐城市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1820号之一原告:盐城正中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迎宾南路29号。法定代表人:阚兆贵,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华,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仰徐二组2幢(E)。法定代表人:郭金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盐城正中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诉被告盐城市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盐城正中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正中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正中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盐城正中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张登太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