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特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某诉被申请人马某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某,马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特00057号申请人:宋某,男,汉族,1981年7月19日,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马某,女,汉族,1951年11月21日,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宋某诉被申请人马某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宋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杜轶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