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6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晶晶与王振通、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晶晶,王振通,李陈,王高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503号原告:吴晶晶,女,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璐,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通,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李陈,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王高汤,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吴晶晶与被告王振通、李陈、王高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吴晶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晶晶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小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乃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