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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述平诉罗一刚、徐蓓、罗永康、蒋光蓉及鑫瑞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述平,罗一刚,徐蓓,罗永康,蒋光蓉,鑫瑞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1855号原告:张述平。委托代理人:杜小东,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许双凤,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罗一刚。委托代理人:李彤,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徐蓓。委托代理人:李彤,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罗永康。委托代理人:李彤,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蒋光蓉。委托代理人:李彤,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鑫瑞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一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彤,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述平诉被告罗一刚、徐蓓、罗永康、蒋光蓉及鑫瑞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述平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述平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述平撤回对被告罗一刚、徐蓓、罗永康、蒋光蓉及鑫瑞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0元,由原告张述平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丽雅人民陪审员 :冯容义人民陪审员 : 窦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童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