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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巴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1004号原告:巴某某,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吴某某,男,1982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原告巴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巴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巴某某负担75元。审判员  王新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全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