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巴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1004号原告:巴某某,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吴某某,男,1982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原告巴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巴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巴某某负担75元。审判员 王新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全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