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513黄健铭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铭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51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健铭,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于台湾省,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桃园市中坜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诉刑诉[2017]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健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战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健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健铭于2016年12月21日00时30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南塘河路甪直镇人民医院附近路段时,发生单车事故,车辆撞到桥护栏,致车辆及桥栏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赔偿了桥栏损失。被告人黄健铭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健铭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6mg/100ml。以上事实,被告人黄健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盛某、赵某的证言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涉案车辆照片,道路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情况说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黄健铭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健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健铭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健铭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健铭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健铭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健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婉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志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