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克友与葛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杨克友与被执行人葛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40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及利息4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92.5元,执行费595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葛为民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葛为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