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24执4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宣其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宣其君,周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481-2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127号。组织机构代码:55479428-7。法定代表人:俞利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其君,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周江峰,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与宣其君、周江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宣其君银行存款13091.40元,从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中分得3000元,本院虽查封被执行人宣其君所有的房产一套,但为轮候查封不能处置,查封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周江峰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宣其君、周江峰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了网上布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49528.31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6091.40元,未执结标的为2033436.91元。现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兴农担保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全林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盛悦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