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常蕾与被告吕珍、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蕾,吕珍,韩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746号原告:常蕾,女,汉族,1989年3月23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吕珍,女,汉族,1985年6月24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韩明,男,汉族,1982年8月31日出生,住曲沃县。原告常蕾与被告吕珍、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常蕾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蕾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蕾负担。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