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山与张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山,张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2879号原告:杨山。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翔,北京安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丹,北京安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曼。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山诉被告张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张曼名下价值人民币62万元的财产,同时案外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张曼名下价值人民币62万元财产(具体以查封或冻结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祝伟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