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章荣桥与黄梅县黄梅镇东禅社区居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荣桥,黄梅县黄梅镇东禅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283号原告:章荣桥,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12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杰,湖北梅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梅县黄梅镇东禅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桂文丽,该社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宏潮,黄梅县黄梅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章荣桥与被告黄梅县黄梅镇东禅社区居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章荣桥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梅县黄梅镇东禅社区居民委员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荣桥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梅县黄梅镇东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荣桥撤回对黄梅县黄梅镇东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章荣桥承担。审判长 罗卫军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宛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