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3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袁景信与刘龄河、谭才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景信,刘龄河,谭才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987号原告:袁景信,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委托代理人:崔文静,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丘洁玲,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龄河,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告:谭才军,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168号108室之一首层A区。负责人:黄晓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景信诉被告刘龄河、谭才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景信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袁景信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景信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袁景信承担。审判员  李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绮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