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8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福州特威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特威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8234号原告:福州特威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61751394A)。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4号福建闽辉大厦2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徐官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励绍红,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63156202)。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镇党东村东。法定代表人:张圣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特威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特威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特威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文娟代理审判员 李卓臻人民陪审员 徐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