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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苏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703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苏平,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苏平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刑二初字第001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苏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上述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苏平未按本院(2017)苏0585执2703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苏平银行存款1000元(开户行:浦发银行长沙井湾子支行,账号:66×××31)至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账号32×××31)。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