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829号自诉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马寨镇东方路**号。负责人时丽敏,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红奎,该社职员。被告人孙某某。自诉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以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得自诉人的谅解,自诉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撤回自诉。审判员 阔晓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韵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