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车刚与周珉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刚,周珉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795号申请人:车刚,男,1974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委托代理人:李杰,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周珉锐,男,1982年7月6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申请执行人车刚与被执行人周珉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78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车刚与被执行人周珉锐达成执行和解,约定:一、申请执行人车刚与被执行人周珉锐确认被执行人周珉锐应向申请执行人车刚支付的执行款项为172952元。二、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周珉锐已支付了申请执行人车刚20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周珉锐在2017年7月25日前支付5000元,在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车刚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