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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丁某与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0683民初2299号原告:丁某,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被告:周某1,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保康县。原告丁某诉被告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时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被告周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丁某、周某1于××××年××月××日在保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2。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丁某诉至本院,请求与周某1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丁某起诉周某1离婚,周某1同意离婚。二、婚生女周某2由周某1抚养,随周某1生活,周某1自愿不要求丁某负担子女抚养费。三、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丁某负担(已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谢时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学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