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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3751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堂村民委员会与陈兴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堂村民委员会,陈兴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751号原告: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和堂村。法定代表人:狄维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贡大庆。被告:陈兴庄,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堂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兴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云港鸿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堂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长  肖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一日书记员  李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