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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北方森林动物园、吕亚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北方森林动物园,吕亚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3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北方森林动物园,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哈牡高速公路46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董艳桐,职务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渝滨,黑龙江全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亚珍,女,195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北方森林动物园职工,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哈尔滨北方森林动物园(以下简称哈尔滨动物园)因与被上诉人吕亚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2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哈尔滨动物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渝滨,被上诉人吕亚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动物园上诉请求:1、撤销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2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四、七、九项;2、依法改判驳回吕亚珍关于误工费、护理费、交通、邮寄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吕亚珍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关于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邮寄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项没有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1、一审判决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是吕亚珍二次手术时的费用,而二次手术是白内障摘除手术,该手术与哈尔滨动物园无关;2、一审判决关于交通费、邮寄费的判项没有证据支持;3、一审判决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认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该条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该《解释》第九条规定,致人残疾的,精神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因此,在哈尔滨动物园支付了残疾赔偿金后,不应再承担精神抚慰金,且一审判决的精神抚慰金数额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判决。吕亚珍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裁判结果正确。哈尔滨动物园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吕亚珍所受伤害与哈尔滨动物园存在因果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吕亚珍的诉讼请求。吕亚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哈尔滨动物园赔偿吕亚珍各项损失(暂定)10000元,鉴定后另行增加;诉讼费由哈尔滨动物园承担。2017年4月11日,吕亚珍增加诉讼请求为: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6天×100元)、营养费6000元(60天×100元/天)、误工费4100元(5个月×820元)、首次住院护理费826.44元(20175元/365天×6天×1人)、残疾赔偿金31066元(11059元×16年×50%×35%)、二次手术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鉴定费5900元、专家鉴定人出庭费600元、鉴定邮寄费80元、交通费1325元,合计81497.4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吕亚珍系哈尔滨市阿城区交界镇董家村村民,2013年6月起在哈尔滨动物园从事卫生清洁工作。2015年9月24日,吕亚珍在上班时间被飞来的石子击伤眼睛,于当日就医于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经诊断为:“左眼角膜裂伤,左眼前房积血、双眼白内障”。住院治疗6天,住院医疗费用由哈尔滨动物园支付。吕亚珍伤情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哈尔滨工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吕亚珍可行左眼白内障手术后复查评定伤残等级。2、支持伤后误工五个月(含二次手术误工)。3、支持住院期间护理(含二次手术护理)。4、支持伤后营养二个月。5、支持行左眼白内障摘除术,匡算手术费用月陆仟元或按实际合理支出费用计算”。后又对吕亚珍伤残等级及现有白内障参与度先后委托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及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吕亚珍目前左眼视力障碍,评定为六级残;2、因果关系(损伤与目前状况)参与度应在35%”。吕亚珍为鉴定费5900元,支出交通费、邮寄费1405元。另认定,哈尔滨动物园支付吕亚珍2015年9月25日至2016年1月16日工资308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吕亚珍系哈尔滨动物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哈尔滨动物园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吕亚珍眼睛损伤参与度的鉴定结论只与伤残等级相关联,故本案的残疾赔偿金应当结合参与度计算。而吕亚珍的伤残等级系在未做白内障手术的前提下评定,不存在二次手术费用,故吕亚珍关于二次手术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哈尔滨动物园已支付吕亚珍的部分误工费应当扣除。判决:一、被告哈尔滨市北方森林动物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吕亚珍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600元;二、被告哈尔滨市北方森林动物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吕亚珍误工费人民币1020元;三、被告哈尔滨市北方森林动物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吕亚珍营养费6000元;四、被告哈尔滨市北方森林动物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吕亚珍护理费人民币826.44(50,275.00元÷365天×6天);五、被告哈尔滨市北方森林动物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吕亚珍鉴定费人民币5900元;六、被告哈尔滨市北方森林动物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吕亚珍鉴定人出庭费600元。七、被告哈尔滨市北方森林动物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吕亚珍交通、邮寄费人民币1405元;八、被告哈尔滨市北方森林动物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吕亚珍残疾赔偿金31066元(11095元×16年×50%×35%);九、被告哈尔滨市北方森林动物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吕亚珍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5000元(5000元×5);十、驳回原告吕亚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9元,原告吕亚珍负担361元,被告哈尔滨市北方森林动物园负担5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吕亚珍。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吕亚珍系阿城区交界镇董家村村民,2013年6月起在哈尔滨动物园从事卫生清洁工作。2015年9月24日,吕亚珍在工作中被飞来的石子击伤眼睛,于当日到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治、住院6天,及吕亚珍医疗费由哈尔滨动物园支付,吕亚珍的伤情经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等基础事实予以确认。另认定,吕亚珍受伤后的工资收入为:2015年9月871元、2015年10月865元、2015年11月865元、2015年12月840元、2016年1月830元。二审中,吕亚珍承认其住院期间是由其子王彦武护理及其往返就医、鉴定均系哈尔滨动物园派车的事实。本院认为,关于哈尔滨动物园主张的吕亚珍误工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该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虽然《鉴定意见》第2项为“支持伤后误工五个月(含二次手术误工)”,但据吕亚珍的工资存折显示,其受伤后五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均高于其主XX均每月工资820元的数额,由于吕亚珍伤后的五个月的工资收入并未因其受伤而减少,故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支持吕亚珍请求误工费的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予以撤销。关于哈尔滨动物园主张的吕亚珍护理费问题。虽然吕亚珍承认哈尔滨动物园主张“吕亚珍住院期间由其儿子王彦武护理”的事实,但称“不知道单位是否扣减了王彦武的工资”,哈尔滨动物园亦未就其主张的“王彦武系哈尔滨动物园的职工,护理其母期间,哈尔滨动物园未扣减王彦武工资”举示相关证据加以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等规定,本院对哈尔滨动物园的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哈尔动物园主张的交通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二审中,吕亚珍自认“其往返就医及鉴定系哈尔滨动物园派车”的事实。鉴于吕亚珍二审中自认的该事实,及一审中吕亚珍举示的交通费票据不符合“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及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的形式要件规定,且其举示的交通费票据还有原审法院的加油费掺杂其中,故原审判决主文第七项支持吕亚珍交通费1325元的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予以撤销。关于哈尔滨动物园主张的邮寄费问题。虽然邮寄费不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但因鉴定机构所在地(哈尔滨市区)与吕亚珍的实际居住地(阿城区交界镇)路途相距甚远,若鉴定机构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吕亚珍送达《鉴定意见》将会增加吕亚珍往返负担,故鉴定机构在对吕亚珍进行鉴定的同时收取其80元的邮寄费符合常理,且该费用的支出亦与吕亚珍因伤鉴定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原审法院酌定该费用由哈尔滨动物园承担基本适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关于哈尔滨动物园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问题。哈尔滨动物园提出该主张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第一款第一项“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哈尔滨动物园据此主张不应赔偿吕亚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十八条是对受害人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受害人本人遭受精神损害而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是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是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而《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故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结合《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第九条实际上已被废止。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就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诉讼主张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支持吕亚珍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的法律依据充分,哈尔滨动物园的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哈尔滨动物园主张原审确定吕亚珍精神抚慰金数额依据的问题。因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补偿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抚慰受害人遭受的精神痛苦,在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审综合考虑哈尔滨动物园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人均生活水平,体现精神抚慰金的填补功能,同时考虑尽可能弥补吕亚珍的精神痛苦,酌定依吕亚珍请求的数额支持其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哈尔滨动物园的该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哈尔滨动物园系对原审判决第二、四、七、九项判项不服提出上诉,该四项合计标的为28251.44元,据此计算二审案件案件受理费应为506.29元,原审法院通知哈尔滨动物园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8元错误,故二审多收哈尔滨动物园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71元应予退还。综上所述,哈尔滨动物园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条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2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二、撤销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2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十项;三、变更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2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上诉人哈尔滨北方森林动物园给付被上诉人邮寄费80元;四、驳回上诉人哈尔滨北方森林动物园和被上诉人吕亚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19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北方森林动物园负担558元,由被上诉人吕亚珍负担3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6.29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北方森林动物园负担456.29元,由吕亚珍负担50元。上诉人哈尔滨北方森林动物园多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71元,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兴华审 判 员 王爱军审 判 员 刘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向坤书 记 员 张春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