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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永军与被执行人李国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军,李国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吴永军,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李国和,男,汉族,1956年7月16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吴永军与李国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永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国和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六安仲裁委员会(2017)六仲裁字11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