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厚新与陈彦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厚新,陈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59号申请执行人李厚新,男,1958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陈彦春,女,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民终2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彦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0.2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厚新与被执行人陈彦春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蔡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和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