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与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初277号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法定代表人:代贵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该公司员工。被告: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功焰。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康永杰审判员刘蒙蒙审判员李木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