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3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罗会海与重庆市重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会海,重庆市重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3767号原告:罗会海,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重庆市重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人和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45311356C。法定代表人:周文富。原告罗会海诉被告重庆市重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会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