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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天恩与史茂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恩,史茂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855号原告:周天恩,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史茂霞,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天恩诉被告史茂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史茂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恩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陈银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梦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