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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杜江与被告赵军德、杨光强、向荣兰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江,赵军德,杨光强,向荣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569号原告:杜江,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赵军德,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杨光强,男,1966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向荣兰,女,1968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江与被告赵军德、杨光强、向荣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杜江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军德、杨光强、向荣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江撤回对被告赵军德、杨光强、向荣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杜江负担。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敬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