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杜江与被告赵军德、杨光强、向荣兰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江,赵军德,杨光强,向荣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569号原告:杜江,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赵军德,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杨光强,男,1966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向荣兰,女,1968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江与被告赵军德、杨光强、向荣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杜江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军德、杨光强、向荣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江撤回对被告赵军德、杨光强、向荣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杜江负担。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敬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