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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舒贵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贵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5刑初28号公诉机关靖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贵生,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靖安县人,无业,家住靖安县。被告人舒贵生因本案交通事故于2017年2月11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靖安县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3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安县看守所。靖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贵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贵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舒贵生驾驶沪C×××××号小客车从靖安县城前往水口乡接客人,途经靖安县沿河路大桥村地上组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莫某发生碰撞,造成莫某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舒贵生将被害人莫某拖离现场,藏匿于公路对面11米处停放的一辆面包车与绿化带之间,并捡拾遗留现场的被害人鞋帽丢于绿化带处,然后驾车逃逸现场。在城西加油站处将车牌遮挡,前往水口接客人,回县城后,回家换了一辆车,与朋友陈某一同到医院远远看到被害人正在就诊就自行离开,藏匿于陈某家。次日,经家人劝说,被告人舒贵生主动向靖安县交警大队投案。经认定,被告人舒贵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莫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物证肇事车辆;书证人口信息资料、驾驶证查询;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伤情鉴定、事故责任认定等鉴定意见;证人郑某、唐某、陈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莫某的陈述;被告人舒贵生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贵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重伤,九级伤残,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后又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贵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舒贵生驾驶沪C×××××号小客车从靖安县城前往水口乡接客人,途经靖安县沿河路大桥村地上组路口路段时,将在该路段步行的被害人莫某撞倒,造成被害人莫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舒贵生将被害人莫某抱至路边绿化带边缘处,并捡拾莫某遗留于现场的鞋帽放在其身边,然后驾车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舒贵生驾车来到城西加油站处,将车牌遮挡,前往水口接客人。接送完客人后,被告人舒贵生回到县城家中换了一辆车,驾车来到事故现场观望,未发现被害人,便电话联系朋友陈某,与其一同来到靖安县人民医院远远看到被害人正在就诊就自行离开。当晚,被告人舒贵生借住在陈某家中。次日,被告人舒贵生在朋友陈某的陪同下主动来到靖安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靖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舒贵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莫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审理期间,被害人莫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院的主持下,被告人舒贵生与被害人莫某于2017年7月6日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舒贵生承担被害人莫某的全部医疗、护工、鉴定等费用共181876.75元,另外再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莫某120000元。所有费用当场付清。调解完毕后,被害人莫某向本院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舒贵生予以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舒贵生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10日晚上,我在家里吃完晚饭后,开着我的号牌为沪C×××××号小客车去西门加油站加油,加完油后准备去水口哲理接人。19时左右,我行驶到沿河路大桥村地上组路口时,当时车速有六七十码,突然有一女子从我车前的左侧横过马路,我没刹住车,结果车子的左前方撞到了那名女子。撞倒之后,我赶紧下车查看,问她怎么样了,她没有说话。我看到有几个路人在远处看,又因为路上车来车往,我便将她抱到马路右边停放的面包车与绿色垃圾桶的中间位置。呆了大概十分钟,我开车离开了,到西门加油站加完油就把车子牌照遮住,后开车到水口哲理接了一个朋友,把他送到清湖社区打麻将。接着,我回家换了另一辆车子,又开车去了事故现场,没看到人,然后去医院看到被我撞的人在做检查。于是,我打电话给我朋友陈某,将事情告诉了他,他和我一起又来到医院看了一下。然后,我来到他位于靖安商城的房子住了一晚。第二天上午9点,我在陈某的陪同下来到靖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被害人莫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10日19时左右,我吃完晚饭从靖安县清湖广场准备到西门加油站附近嫂子家玩,途经沿河路大桥村地上组路口,靠路边行走时,突然被一辆小车撞倒在地,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直到医院才醒过来。3、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沿河路开了一家“食来运转”饭店。2017年2月10日19时许,我听见店外发出“嘭”的一声,然后看见一辆深色桑塔纳小车停在路中间,车头左边躺着一个人,小车司机下来说了一句“你怎么这样过马路的?”说完,便将躺着的人拖到沿河路边停放的面包车与绿化带的中间。接着,又把路上的鞋子、帽子丢到绿化带内。之后,他接了一个电话就离开了。我与店里的几个客人一起过去,看到地上有一滩血,便报警了。没多久,交警和救护车来到了现场。4、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0日19时左右,我和几个朋友在靖安县沿河路大桥村地上组路段的“食来运转”饭店吃饭时,我姐姐唐某从外面走进来说:她在外面看到一辆车子撞到了人,司机把伤者拖到马路边,就开车走了。然后,我们就一起出去,看到地上有血,一辆面包车后有一双脚在动。于是,我赶紧打电话报了警。5、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0日18时50分,我打电话叫了一名司机来接我去县城清湖社区打麻将,直到19点20多分,他还没有到。我便又打了一个电话给他,他说出点了事就耽误了,让我等一下。过了一会儿,他开着一辆黑色的大众车子过来,把我送到清湖的麻将馆就离开了。这个司机的电话是182××××1479。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0日21时许,我接到我朋友舒贵生的电话,他告诉我:他在靖安县双溪镇沿河西路地上组路段撞倒一位老年女子,撞倒人后,他把那名女子扶到路边,就开车离开了。之后,我们在车站见了面,我劝他去自首。当时舒贵生很害怕,跟着我到我位于靖安县商城的房子里住了一晚。第二天10点多,我带着舒贵生来到靖安县人民医院看望了那位被撞的女子。在我的劝说下,舒贵生于2017年2月11日12时许来到靖安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7、证人刘某、肖某的证言证实:我们是靖安县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2017年2月10日19时,我们与方某一起开着救护车来到靖安县沿河西路地上组路段出诊。到达现场后,我们看到一名六十多岁的女子躺在路边,她的旁边还停放着一辆小客车。之后,我们就把老人抬上担架送到了县人民医院救治。8、被告人舒贵生的现场辩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经舒贵生指认,肇事地点为靖安县双溪镇沿河路大桥村地上组路口路段。舒贵生将被害人莫某撞倒后,将被害人放置在路边的非机动车道位置。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交通事故照片证实:事故发生地点为靖安县双溪镇沿河路“食来运转”饭店门口路段,伤者莫某所在位置及现场情况等。10、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江西SZ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02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莫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11、交通事故照片证实:肇事车辆为一辆号牌为沪C×××××的车辆。12、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舒贵生处扣押到一辆号牌为沪C×××××的小客车,发还至舒贵生的亲属舒某。13、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江西SZ司鉴中心[2017]痕鉴(宜春)字第0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号牌为沪C×××××的“桑塔纳”小客车车头左前面痕迹直接碰撞人体可以形成。14、靖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靖公交认字[2017]第1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靖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舒贵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15、靖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2月10日19时14分,交警大队民警接到110转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发现一名受伤女子躺在沿河西路往水口方面道路的右侧,一辆面包车停在路边,肇事车辆已经离开现场。16、靖安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舒贵生于2017年2月11日11时到靖安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并对其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7、调解笔录、收据证实: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除舒贵生已支付的医疗费外,舒贵生赔偿莫某垫付的医疗费20800元,另外再一次性赔偿莫某120000元。18、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莫某表示对舒贵生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19、靖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机动车详细信息表证实:沪C×××××的车辆是一辆桑塔纳型车辆,车辆所有人为舒贵生。20、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舒贵生的准驾车型为A2。21、靖安县公安局靖公(交)决字[2017]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舒贵生因本案交通事故被靖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拘留期限自2017年2月11日至2月26日。22、靖安县森林公安局水口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实:通过全国违法人员信息查询系统,未查到舒贵生违法犯罪前科。2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舒贵生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舒贵生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肇事后,被告人舒贵生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舒贵生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贵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立平人民陪审员  王竹香人民陪审员  张福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