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6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三鑫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与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三鑫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6142号申请人:上海三鑫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波,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鑫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与被告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鑫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皇郡公司遗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XXX楼原租赁场所内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64,400元的所有厨房和餐饮设施设备等物品(具体物品详见申请人提供的保全财产清单)进行查封,并已依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鑫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遗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XXX楼原租赁场所内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64,400元的所有厨房和餐饮设施设备等物品(具体物品详见申请人提供的保全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冬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丽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