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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祖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祖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2刑初29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祖江,外号“清清”,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7年3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唐厚忠,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祖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一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祖江及其辩护人唐厚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10时许,唐某某在零陵区×××镇市场卖猪肉时,与相邻摊位卖猪肉的被告人唐祖江的姐姐唐某某因抢生意发生争执,被告人唐祖江的妻子周某某上前帮腔,唐某某持刀指着周某某辱骂,后又持刀指着被告人唐祖江并辱骂其女儿,被告人唐祖江用卖猪肉的板凳将唐某某的鼻子部位打伤。2016年2月23日经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唐某某外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唐祖江于2017年3月10日在零陵区南津北路西侧×××店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七里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向公安机关预交了5万元赔偿款。案发后,被告人唐祖江与被害人唐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达成刑事和解,由唐祖江赔偿被害人唐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唐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唐祖江的行为表示完全谅解,并请求法院免除对唐祖江的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祖江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非税收入缴款凭证等书证;证人杨某某、唐某1、唐某2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祖江的供述与辩解;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祖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祖江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考虑量刑情节:1、被害人唐某某在案件起因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被告人唐祖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3、案发后被告人唐祖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唐祖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祖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何广隶人民陪审员  周礼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美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