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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牛青林与张世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青林,张世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384号申请执行人:牛青林,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委托代理人:牛青松,男,系原告牛青林之兄。被执行人:张世宝,男,1971年6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申请执行人牛青林与被执行人张世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牛青林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河民初字第005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世宝给付执行款325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牛青林于2017年7月21日与被执行人张世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益的合理处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3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祖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舒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