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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永传与林仁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传,林仁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2305号原告:黄永传,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林仁宝,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黄永传与被告林仁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林仁宝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1月9日,被告林仁宝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借条载明月息按2%计算,未载明借款期限。收条载明被告收到借款15000元。被告未返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仁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黄永传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元,由被告林仁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超霞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