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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4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雪梅、陈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雪梅,陈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102号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18号。法定代表人:杨一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丽,该公司员工被告:陈雪梅,女,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陈建华,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雪梅、陈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千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仁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