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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终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连河、泰安市岱岳区昌源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连河,泰安市岱岳区昌源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8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连河,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泰安岱岳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昌源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光彩大市场泰山区。法定代表人:肖军强,总经理。上诉人杨连河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岱岳区昌源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6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杨连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的保证金,并且在达成协议时没有向上诉人介绍潍坊永成国际劳务有限公司的情况,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主体适格,法院应依法审理。杨连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9000元押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应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押金收据明确注明收款事由为代收押金服务费、鉴证费,结合原告庭审中陈述上飞机时是与潍坊公司签订的合同,原告在国外产生纠纷后,也是潍坊公司派人前去处理的,原告回国后也曾到潍坊公司反映问题;而潍坊永诚国际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载明了该公司陈经理去国外处理纠纷及因工人自身原因要求回国,工人需要承担办理费用(鉴证费、来回机票费、工人国外不工作伙食费)无条件给工人赔偿等内容,可以看出,被告庭审中陈述自己只是中介服务符合上述事实,原告应当向外派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其坚持向本案被告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连河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就诉争押金服务费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针对该诉讼请求进行了实体审理,在此基础上应依据查明事实就上诉人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作出实体判决,一审法院以“向本案被告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69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仉 磊审判员 毕经纶审判员 薛 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