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市天下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游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天下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游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785号原告:泸州市天下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87949-6。法定代表人刘顿,总经理。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代玉,女,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游玉华,男,194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泸州市天下居物业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游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游玉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天下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天下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市天下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记员龙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