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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林凡成、徐东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凡成,徐东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92号申请执行人:林凡成,男,汉族,居民,住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合花,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东娇,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关于林凡成与被执行人徐东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鲁1103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3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其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拒不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本院依法对其罚款30000元。本院向金融、房产、车管等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徐东娇有鲁L×××××号牌现代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将其查封,经查找及向申请执行人调查,该车辆无法找到。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东娇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慧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