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异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发旭重庆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水县长欣天然气有限公司杨备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发旭,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雪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彭水县长欣天然气有限公司,重庆雪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备福,曾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异59号异议人:朱发旭,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兰,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兴业大夏2F-1。法定代表人赵昌晶,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雪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305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杨备福,董事长。被执行人彭水县长欣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文庙居委。法定代表人罗光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重庆雪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孙家岩老顶坡166号。法定代表人杨备福,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备福,男,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曾晓玲,女,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异议人朱发旭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一案中,异议人朱发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朱发旭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原则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朱发旭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李 先 镛审判员 刘 正 华审判员 廖 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思雪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