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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陆一鸣与武宣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一鸣,武宣县水利局,武宣县第二建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1126号原告:陆一鸣,男,1951年10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瑞,广西桂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宣县水利局,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水电路23号。法定代表人:黄锦某,该局局长。第三人:武宣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332-8号。法定代表人:苏任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陆一鸣与被告武宣县水利局、第三人武宣县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陆一鸣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一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一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计43元,由原告陆一鸣负担。审判员  蒙玉连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贞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