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赖玉华与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玉华,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25行初21号原告赖玉华,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阙韵滨,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抚民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20041077453。法定代表人张良昌,镇长。委托代理人张荣华,系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罗大京,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玉华不服被告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玉华负担。审 判 长 曹福桢审 判 员 曹才生人民陪审员 邹远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伍绍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