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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5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卢展庆、陈吕庆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展庆,陈吕庆,卢伟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839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卢展庆,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被执行人陈吕庆,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被执行人卢伟哲,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卢展庆、陈吕庆、卢伟哲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刑初8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卢展庆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陈吕庆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三)卢伟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卢展庆、陈吕庆、卢伟哲未交纳罚金,本院刑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展庆、陈吕庆、卢伟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多方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5839号���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 兵审判员 赖汉穗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