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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9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资源县东和江景大酒店、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源县东和江景大酒店,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申太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9执59号申请执行人资源县东和江景大酒店,住所地:资源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北侧。负责人李明东,该酒店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竹路29号。法定代表人赖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南路80号金源大厦9楼。负责人窦锡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申太元,男,1966年2月16日生,农民,住桂林市。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的资源县东和江景大酒店申请执行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申太元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再79号民事判决书,三被执行人应共同向申请执行人资源县东和江景大酒店提供三套完整的资源县东和江景大酒店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并承担一审受理费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830元、二审受理费308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沟通,二被执行人已按(2016)桂再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16)桂再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