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赵泽东、杨正荣、蔡智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泽东,杨正荣,蔡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328号申请执行人:赵泽东,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杨正荣,男,1962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蔡智明,男,1962年1月6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赵泽东与杨正荣、蔡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赵泽东自愿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赵泽东与杨正荣、蔡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债权70万元及利息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龙小军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