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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昌友、徐洪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昌友,徐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922号申请执行人吴昌友,男,1985年4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执行人徐洪成,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吴昌友诉被告徐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徐洪成归还给原告吴昌友借款人民币2万元,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的违约金52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洪成因债务涉案较多,经本院查找无果,已对其实施了布控措施。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名下较大存款余额;经查询本辖区内不动产管理部门,无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经查询车管部门,也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本院已将徐洪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