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1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顺明与高树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明,高树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083号原告:李顺明,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沂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诉讼代理人:邵松明,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树亮,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明诉被告高树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顺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顺明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怀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