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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武生与何燕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武生,何燕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第2942号原告:刘武生,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何燕燕,女,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刘武生与被告何燕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武生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武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武生负担。审判员  蒋谊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