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罗兴贵与贵州旺源贸易有限公司、蔡良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贵,贵州旺源贸易有限公司,蔡良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457号原告:罗兴贵,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质彬,男,织金县龙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瑞鹏,男,织金县龙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旺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法定代表人:缪保源,男,公司总经理。被告:蔡良雁,男,199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佃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男,1989年12月9日生,贵州旺源贸易公司员工,住织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负责人:张明忠,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公司员工。原告罗兴贵与被告贵州旺源贸易有限公司、蔡良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罗兴贵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兴贵以所起诉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兴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8元,减半收取计1624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龙 永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慧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