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无锡市国恒机械有限公司与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国恒机械有限公司,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民终1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国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通路6号。法定代表人:朱国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茂,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A区5层A2-501室。法定代表人:陈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A区3层A2-302室,组织机构代码80202514-6。法定代表人:陈鸣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兴源北路600号2103、2104。负责人:魏玉娜,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无锡市国恒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公司)与上诉人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公司)、上诉人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网公司)、被上诉人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企无锡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4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恒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定作物,且交付的移动端产品无法实现波斯语功能,故国恒公司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无锡分公司返还已付款28944元、支付违约金11577.6元。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其公司无需向国恒公司返还货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按约为国恒公司完成定作物,电脑端已经交付,移动端仅波斯语不能实现,其他三种语言均能运行。国恒公司作为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赔偿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因完成定作成果所付出的费用损失。中企无锡分公司未作答辩。国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Ztouchs触享官网系统销售合同》;2、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中企无锡分公司返还合同款28944元、支付违约金11577.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30日,国恒公司与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签订《Ztouchs触享官网系统销售合同》,约定语言版本为中文简体、英语、俄语、波斯语,其中主语言为英语,合同总价57888元;若卖方违约,需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后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出具说明一份,载明系同一集团下属企业,中企无锡分公司系中企公司在无锡设立的分公司,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将委托中企无锡分公司收取合同款项。合同签订当日,其与中企无锡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了网站建设的语言为中文、英文、俄语和波斯语,建设周期40天,预付款为50%,网站试运行上线,其确认后2个工作日支付余款等事宜。因中企公司等制作的移动端产品的语言选择功能无法正常实现,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30日,国恒公司与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签订《ZtouxhS触享官网系统销售合同》,约定:1、国恒公司向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购买ZtouxhS触享官网系统,语言版本为中文简体、英语、俄语、西班牙语,其中主语言为英语;2、功能模块中核心管理系统为移动客户端核心系统17600元,另购官网核心功能2700元,小计20300元;官网设计套餐经济型6336元、客户端设计套餐经济型4400元,另购设计内容为内页风格、内容页面、中译俄翻译服务内容计7400元,小计18136元;运营服务为五年超值型套餐44000元等,合同总价82436元优惠至57888元;3、国恒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网站界面设计制作所需全部资料,并确保资料合法、真实及完整;在国恒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及提交资料后,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开始进行配套网站界面的设计制作,在约定的工作开始后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并通知验收,国恒公司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确认《网站界面设计确认书》;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自签署《网站界面设计确认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制作并提交测试版,国恒公司验收合格确认《网站验收确认书》,国恒公司验收合格之日,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将配套网站接入互联网并开通国恒公司所购买的ZtouxhS模块的各项功能;国恒公司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视为国恒公司违约,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有权扣除基于本合同产生的相关费用,国恒公司应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违约,国恒公司有权暂停支付相应合同款项,并要求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重新设计制作等违约责任,若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违约给国恒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等。落款处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加盖公章并由授权代表茅丹丹签字确认。同日,双方又草拟了补充协议,国恒公司加盖了公章,次日,中企无锡分公司将补充协议加盖中企无锡分公司的公章后与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的相关证明一并提供给国恒公司。补充协议约定:网站为中文、英文、俄语、波斯语四种语言,俄语和波斯语为人工翻译,中企公司负责翻译事宜;预付款50%,网站建设达到上线标准,国恒公司确认后付30%,网站试运行上线,国恒公司确认后2个工作日付清余款,尾款付清后乙方7个工作日提供全额6%增值税发票;中企公司确认网站设计建设周期为40天,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向国恒提供的委托书载明,委托中企无锡分公司代收取全部款项并开具等额正式发票,且出具的说明中载明,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系同一集团下属企业,中企无锡分公司系中企公司在无锡设立的分公司。2015年12月22日,国恒公司向中企无锡分公司支付预付款28944元,并在2016年1月26日将完整资料提供完毕。2016年2月18日,国恒公司在《网站风格确认书》上签字盖章,确认中企公司的页面风格设计工作已完成并符合要求,现同意用该设计稿进行下一步的网站功能实现及相关程序的制作工作。2016年4月7日,国恒公司在《网站验收确认书》上盖章,确认经验收,中企公司设计制作的网站及资料录入已完成,并符合要求,现同意将网站正式开通使用。庭审中,双方确认该网站验收仅是对电脑端主语言英文内容的验收,其他语言全部翻译完毕交付国恒公司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2016年5月5日、6月7日,国恒公司向中企公司发函,称因至今未交付制作合格的网站故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赔偿违约金。6月15日,中企无锡分公司向国恒公司发函,称目前电脑版已制作并经国恒公司确认达到上线要求,手机版因波斯语无法完全实现,建议做转款,将zts转为nts,需补交差额12120元,办理相关转款手续,即可完成电脑版网站的交付。6月22日,国恒公司再次向中企公司发函,称:不接受中企公司的解决方案,且认为至今无法交付合格产品,交付日期超出了买方所认可的合理范围,对其市场推广计划造成巨大损失;更重要的是无法实现移动端波斯语网站语言选择界面的基本功能,语言选择界面波斯语只能用西班牙语呈现,对这样的功能缺陷无法接受。庭审中,国恒公司明确其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1、从风格确认到网站验收时间跨度超过50天,与合同约定的40天建设周期不符;2、波斯语无法实现移动端的使用,中企公司至今未交付合格产品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则认为,1、由于一直按国恒公司要求调整设计内容,故建设周期略延长;2、波斯语可以通过“说明页”技术制作将语言界面上的西班牙语改为波斯语,但国恒公司不认可该技术操作,故一直未交付,后在法庭要求下展示了语言界面已调整为中文、英文、俄语和波斯语,但只有英文界面中有相应内容。对此,国恒公司认为即使将语言界面上的西班牙语改为波斯语,但在移动端上波斯语打开后的界面是电脑端的界面,只能通过手动方式调整大小,影响了客户的体验感觉。一审法院认为:国恒公司与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签订的ZtouxhS触享官网系统销售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的合同授权代表又与国恒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且实际操作中按补充协议的内容履行,应当认定补充协议对于中企无锡分公司及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产生约束力。因合同相对方为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故应由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对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国恒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认为从风格确认到网站验收时间跨度超过50天,与合同约定的40天建设周期不符,但延期10天不足以产生解除合同的严重后果。国恒公司还认为波斯语无法实现移动端的使用,中企公司至今未交付合格产品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是:1、整个产品包括电脑端和移动端两部分,双方对于电脑端四种语言的交付验收没有异议,对移动端中英俄三种语言的设计也没有异议,仅对移动端的波斯语的交付验收产生争议,导致国恒公司没有再支付款项,而合同中并未约定可以就电脑端单独运行上线;2、国恒公司不认可采用“说明页”的技术进行界面设计,但中企公司通过该技术的确将语言界面调整为中英俄波四种语言,国恒公司只是认为波斯语的界面客户体验效果存在瑕疵,而合同约定的主语言是英文,该瑕疵也不足以达到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但是,基于本案承揽合同的性质,《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国恒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基于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已根据国恒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大部分的设计制作,付出了一定的成本,故酌定国恒公司应承担相应费用,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应向国恒公司返还价款10000元。合同约定如卖方违约给国恒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现国恒公司未提供造成具体经济损失的依据,故国恒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解除国恒公司与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之间的《Ztouchs触享官网系统销售合同》。二、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国恒公司返还价款10000元。三、驳回国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财产保全费470元,以上合计1290元,由国恒公司负担970元,由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负担320元。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合同履行过程中,中企公司的茅丹丹与国恒公司的史文茂通过qq聊天的方式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产品上线时间、工作进度、验收内容等进行过多次协商。诉讼中,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表示其制作合同标的物所支出的成本为34036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国恒公司能否行使法定解除权;二、原审判决认定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向国恒公司返还10000元是否合理。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义务,故故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应按约履行定作、交付义务,国恒公司应按约履行验收及付款义务。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虽然存在交付逾期的行为,但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且通过中企公司和国恒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的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对产品进度、上线时间等均进行过多次协商,故该延期行为不足以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的交付情况,其交付的电脑端产品四种语言均能正常使用,移动端产品除波斯语之外的其他三种语言均能正常使用,国恒公司以移动端产品不能实现波斯语功能为由要求行使法定解除权,但按照合同的约定,该产品的主语言是英语,且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可以采取“说明页”的技术将移动端语言界面调整为中英俄波四种语言,以补正移动端产品的瑕疵。故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补正、完善,未构成根本违约,国恒公司并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但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故原审法院认定国恒公司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陈述其制作涉案产品支出成本为34036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已经实际进行了电脑端及移动端产品的设计制作,付出了一定成本,故原审法院酌定扣除部分费用后,由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向国恒公司返还10000元,并无不当。国恒公司另主张违约金,因合同约定如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违约给国恒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国恒公司未提供造成具体经济损失的依据,故该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国恒公司、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国恒公司承担820元,由中企公司、中企网公司承担8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 菲审 判 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久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