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唐金坤、魏宣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坤,魏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金坤,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县林业局职工,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魏宣明,男,1971年10月15月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县交管大队干警,住安远县,申请人唐金坤、汪潮与被执行人魏宣明合伙协议纠纷两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1201、12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3836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璞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