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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翔与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翔,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市福全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994号原告:董翔,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金来,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东20米路北。代表人:朱方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街捷进中路20-24号富城商场2排12号。法定代表人:朱方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漯河市福全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霍增富。董翔与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市福全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董翔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翔撤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计33900元,由董翔负担。审 判 长  孟利平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程梅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学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