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凤生与郑艳强、郑良、郑艳侠、郑刚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112执3228号王凤生、郑艳强、郑良、郑艳侠、郑刚:申请执行人王凤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郑艳强、郑良、郑艳侠、郑刚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017年元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赡养费共计24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搜索“”